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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2014〕68号

发布时间:2015-01-12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黑财经〔2014〕68号

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财政局,商务局:

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财办建〔2014〕41号)要求,现就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部署

为提升农村流通设施信息化水平,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促进现在农业发展,繁荣和净化农村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拉动农产品销售,财政部、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开始,在部分省份启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我省被列为首批试点省份之一。

按照国家总体部署,我省计划利用3年时间,在全省创建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每一个示范县建设一个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辐射带动100个以上乡(镇)、村服务网点,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个公里”。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遴选不超过7个县(市、区)作为示范县,先行启动实施,为全面推进电子商务进农村积累经验。

二、试点内容

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充分发挥经营主体在农村日用消费品及生产资料的销售、配送,以及农村金融、邮政、电信、家电维修等方面服务功能。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推进农村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物流配送服务。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扩大电子商务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网络中的应用,实现线上与线下交易的融合。整合即有资源、重点依托已有电商平台。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带动农业生产的组织化与标准化。

三、财政资金支持重点、方式及补助比例

财政资金支持重点为:供销合作社、邮政以及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我省2014年电子商务进农村重要中央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如下环节: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建设,主要支持电子商务设备、仓储配送、营业场所设施构建,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

(二)乡(镇)村服务网点建设,主要支持电子商务、电子结算设备购置,统一店面及柜台改造等。

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新投入设计总投资40%比例进行补贴。承建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建设,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进度和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四、实施主体的基本条件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以企业为主,政府适当引导,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由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建,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的大型流通、电商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业务2年以上;具有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设备投资的配套能力;具有商品组织、仓储管理、网络销售等相应供应链业务经验及管理村级服务点的能力,已有较多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在1年内可建成100个以上的乡(镇)、村级服务点;有良好的商业诚信,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五、申报程序

(一)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县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的责任主体,有申报意向的县(市、区)要建立县级领导参加,财政、商务等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制订本县示范工作方案。方案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引入供销、邮政等部门共同参与。方案应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及安排意见,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和规范。并于11月25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及工作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国家的要求,并重点考核县(市、区)上报的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同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电子商务基础、区域平衡等因素,通过科学的方式确定示范县。

(三)由被省确定为示范县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县(市、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承担企业,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备案。

联系人:省财政厅经贸处           丁 冉   电话:0451-53630616

省商务厅市场体系建设处   田国君  电话:0451-82622560


 

附件:

黑龙江省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通知》(财办建〔2014〕41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根据我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部署

(一)总体思路。按照“企业主体、政府引导、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原则,以电子商务示范县建设为切入点,依托出供销合作社、邮政以及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业,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和乡(镇)、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构建全省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体系。扩大电子商务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网络中的应用,实现线上与先下交易平台,提高农民对电子商务的认识水平和应用能力,降低农村商品流通成本,帮助农民解决买卖难问题,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统筹城乡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通过完善政策,创新机制为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二是统筹规划、创新发展。将电子商务进农村作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引擎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产业支撑,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流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监管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先行先试。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实求教,总结经验,不断提升示范效应,形成推广机制。三是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环境,因地制宜,探索适合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和符合当地实际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模式。

(三)主要目标。利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建立20个以上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每个示范县建设1个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全省建设乡(镇)、村服务网点2000个以上,使电子商务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完善农村现代化市场体系、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发挥有效作用。示范县电子商务交易额在现有基础上年均增长30%以上,占当地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明显上升。

二、工作任务

围绕以上思路和目标,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逐步构建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络体系。

(一)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以县(市、区)为单位。重点依托已有电商平台,扩大电子商务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农村废旧物资回收的双向流通网络中的应用,实现线上与线下交易的融合;整合利用农村现有乡镇商贸中心、超市、配送中心等流通网络资源,建设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主要负责网络商品、生资的仓储配送及协调售后服务、农产品统一收集配送销售、乡村服务点组织设立、管理服务、技术支持、农村废旧物资回收及组建乡(镇)、村服务网点等相关工作。

(二)建设乡(镇)、村服务网点,充分利用农村乡(镇)村商店、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村联络员等现有资源,在每个行政村和城郊社区建设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乡村服务点,为土地农村居民提供网络代购、各类农产品网上销售及其他服务。

通过以上环节实现以下服务功能:

1、日用消费品及生产资料网络代购服务。村民通过乡(镇)村服务网点在网络上选购所需商品,乡村服务点帮助村民实现网上下单和支付,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负责收货后,将商品配送到各乡(镇)、村服务网点,村民再到乡(镇)、村服务网点收货;通过整合融纳现有大型生资生产及经销企业,实现农用生产资料在网上销售。

2、农产品销售及农村废旧物资回收服务,由乡(镇)、村服务网点在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统一平台或大型网络电子商务平台上开设销售当地特色农产品的网店,当地农村居民将计划出售的商品在网店销售。接到订单后,由当地乡村服务点交由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送货车辆集中带回,统一发送给买家。各类废旧物资通过乡(镇)、村服务网点、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运送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

3、便民服务,根据各地实际需要。乡(镇)、村服务网点帮助农村居民完成手机通讯充值、水电费缴纳、医院就诊挂号、机票和车票购买等。

4、农村电子商务指导服务。通过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开展农村电子商务指导,为乡(镇)村服务网点和农村居民从事网络创业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其他增值服务”的全面服务,有效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应用和农民居民创业就业。

三、组织实施

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各示范县(市、区)分步推进的思路,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

(一)申报程序

1、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县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的责任主体,有申报意向的县(市、区)要建立县级领导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由县(市、区)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制订本县示范工作方案。方案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引入供销、邮政等部门共同参与。方案应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及安排意见,并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和规范。并于11月25日前,将联合申报文件及工作方案报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

2、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根据国家的要求,并重点考核县(市、区)上报的工作方案的可行性。同时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电子商务基础、区域平衡等因素,通过科学的方式确定示范县。

3、由被省确定为示范县的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通过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县(市、区)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承担企业,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备案。

(二)实施主体条件

1、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承建企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企业注册资金2000万以上;规模以上的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业;从事电子商务经营业务2年以上;具有3000万元以上的物流配送设备投资的配套能力;具有商品组织、仓储管理、网络销售等相应供应链业务经验及管理村级服务点的能力,已有较多乡村经营服务网点。在1年内可建成100个以上的乡(镇)、村级服务点;有良好的商业诚信,没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

2、乡(镇)、农村服务网点经营者。乡(镇)、村服务网点经营者由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承建企业具体住址落实。要充分利用现有“万村千乡连锁店”、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村联络员等既有资源,在其基础上增加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建设成为乡村服务点;或者由已经从事电子商务业务的农村创业青年,通过加盟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为当地居民提供相应的电子商务服务。

(三)计划安排。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期计划为3年。计划建成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21个,乡(镇)、村服务网点总数力争超过2100个。以县(市、区)为单位,按年度分步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2014年计划在7个县(市、区)进行,建设乡(镇)、村服务网点700个;2015年新增7个县(市、区),新增乡(镇)、村服务网点700个;2016年新增7个县(市、区),新增乡(镇)、村服务网点700个;

(四)实施步骤。此项工作以2014年作为启动年,按以下步骤实施。

1、启动阶段(2014年9月-11月下旬)。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示范工作方案。联合下发通知,启动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由各有申报意向的县(市、区)推荐本地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承办企业。

2、主体确定阶段(2014年11月下旬-12月)。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本着“现易后难、造度集中”的原则,选择确定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

3、项目建设阶段(2014年12月-2015年8月)。由经过遴选确定的承建企业组建7个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牵头确定并整合组建700个以上乡(镇)、村服务网点。并做好相互间的业务衔接。理顺相关业务流程,做好电子商务业务培训,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服务。

4、扩大示范县阶段(2015年-2016年)。在2014年试点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形成科学规范、可复制推广的运作模式,在全省其他县(市、区)进一步扩大示范范围。

四、支持环节

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以及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我省2014年电子商务进农村中央财政资金重点安排如下环节:

(一)县级农村电子商务经营中心建设。主要支持电子商务设备、仓储配送、营业场所设施构建、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农村电子商务培训等。

(二)乡(镇)、村服务网点建设。主要支持电子商务、电子结算设备购置,统一店面及柜台改造等。

五、支持方式

财政资金按照不超过项目新投入计划总投资40%比例进行补贴。承建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内容建设,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进度和比例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示范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推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和惠及民生的高度,重视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在金融、土地、收费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约电子商务在农村发展的障碍和瓶颈。落实相关政策措施,全面提升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同时,鼓励财力允许的地方政府安排资金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

(二)落实责任。示范县(市、区)政府是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的责任主体。相关县(市、区)财政、商务主管等部门要监督并协助承办企业组织发动万村千乡连锁店、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龙头企业村联络员和农村创业青年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尽快形成电子商务服务网络体系。

(三)完善管理制度。各相关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健全完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示范项目的动态监管,保证示范项目的资金安全。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相关县(市、区)商务、财政等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加大宣传力度,及时总结示范典型经验。营造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做好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状况等调查统计工作。及时总结好经营、好做法、定期上报动态信息,加大对示范县、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