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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的通知〔2014〕41号

发布时间:2015-01-02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财办建〔2014〕41号

关于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
综合示范的通知

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四川省财政、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2014年1号文件《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完善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启动农村流通设施信息化提升工程”精神,加快电子商务在农村的推广运用,财政部、商务部决定自2014年起,在全国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为做好示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按照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总体要求,以农村流通现代化为目标,以电子商务示范县建设为抓手,充分发挥市场与政府合力,有效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重点依托供销合作社、邮政以及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业,建设完善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并探索建立有力电子商务在农村发展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引领电子商务在农村更大范围推广和应用,促进农村现代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

二、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企业的主体地位。政府主要通过完善政策,创新机制,搭建平台等,为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统筹规划、创新发展。将电子商务进农村作为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的重要引擎和城镇化建设的重要产业支撑,统筹规划;积极推进流通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和监管机制创新,全面提升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

以点带面、重点突破。先行先试、集中力量解决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务求实效;总结经验,不断提升示范效应,形成推广机制。

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各地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文环境,因地制宜,因县而异,探索适合本地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路径,形成各具特色的电子商务进农村发展模式。

(二)发展目标

三年内,在全国创建一批具有典型带动作用的示范县,推动电子商务政策、制度等在局部地区取得突破性进展;电子商务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进程、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率、方便农民生产生活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示范县电子商务交易额在现有基础上年均增长不低于30%,占当地消费品零售额的比重明显上升,电子商务物流成本有所下降,农村流通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

三、试点主要任务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一)主要任务

1.健全农村电子商务支撑服务体系。

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整合利用农村现有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等流通网络资源,充分发挥乡镇商贸中心的销售、配送、金融、邮政、电信、家电维修等服务功能,建立健全适应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支撑服务体系。完善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发展与电子交易、网上购物、在线支付协同发展的物流配送服务。完善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第三方配送、共同配送在农村的发展。

2.扩大农村电子商务应用领域。

扩大电子商务在工业品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的双向流通网络中的应用,实现线上与线下交易的融合;重点依托已有电商平台,支持社会青年和大学毕业生创办电子商务企业或开展网络销售,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带动农业生产的组织化与标准化;加快农村商业网点信息化改造,完善网购、缴费、电子结算和取送货等服务功能,打通农村电子商务“最后一公里”。

3.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能力。

提高基层政府、农业企业、合作社和农民推广应用电子商务水平。多渠道培训农村电子商务从业人员,增强农民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电子商务的能力。

4.改善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环境。

建立有利电子商务发展的财政、金融、土地、收费等政策体系;制定适应电子商务发展需要的标准、统计、信用制度等。

(二)中央财政资金支持重点。

1.支持供销合作社、邮政以及大型龙头流通、电商企业建设改造农村电子商务配送及综合服务网络,完善服务功能。

2.支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培训。

四、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商务部制定示范工作总体方案,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程度、电子商务基础、区域平衡等因素确定示范省区,印发工作通知,并下达中央补助资金。

(二)有关省份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及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本省示范工作方案。方案制定过程中要积极引入供销、邮政等部门共同参与。方案应明确试点工作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配套政策及资金安排意见。各省可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选择不超过7个县开展示范,并以县为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示范方案应于中央财政资金下达3个月内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照方案组织实施,按程序开展项目验收及监督检查,并及时报送示范进展情况和年度工作总结。商务部、财政部将对示范工作开展年度绩效评估,并适时开展工作检查,根据评估及检查结果调正后续支持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省份省级财政、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工作,要协调建立省领导参加,多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共同解决示范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推动电子商务在农村的发展。

(二)合理选择示范地区。示范县可优先考虑纳入商务部现代流通改革综合试点的地区,并综合考虑地方积极性、发展基础、配套政策等因素。中、西部地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以地市作为平台,适度集中选择示范县。

(三)加大资金与政策集成。示范地区要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加大对示范工作的资金投入力度,并在金融、土地、收费等方面出台支持政策。要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破除制约电子商务在农村发展的障碍和瓶颈。

(四)完善管理制度。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商务部门建立完善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资金与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示范项目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公开项目申报、评审、评估等环节的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加强对示范项目的动态监管,保证示范项目的资金安全。示范县人民政府是实施电子商务进农村的责任主体。

(五)做好总结推广。示范地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做好示范项目建设、运营状况等调查统计工作,定期上报动态信息,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对典型地区、典型企业的宣传力度,推动电子商务进农村健康有序发展。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4年7月24日印发